(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ღღ,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ღღ,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ღღ,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ღ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ღღ,根据宪法★ღღ,制定本法★ღღ。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ღ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ღღ、毛泽东思想★ღღ、邓小平理论★ღ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ღღ、科学发展观★ღ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ღღ,构建集中统一尊龙凯时app平台官网★ღღ、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ღღ。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ღღ,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ღღ,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ღღ,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ღ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ღღ。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ღღ,以事实为根据★ღღ,以法律为准绳★ღღ;权责对等★ღღ,严格监督★ღღ;遵守法定程序★ღღ,公正履行职责★ღღ;尊重和保障人权★ღღ,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ღღ,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ღღ;惩戒与教育相结合★ღღ,宽严相济★ღღ。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ღღ、综合治理★ღღ,强化监督问责★ღღ,严厉惩治腐败★ღღ;深化改革★ღღ、健全法治★ღღ,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ღღ;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ღ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ღღ,构建不敢腐★ღღ、不能腐★ღღ、不想腐的长效机制★ღღ。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ღღ、副主任若干人★ღღ、委员若干人组成★ღღ,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ღღ,副主任★ღღ、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ღღ。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ღღ、副主任若干人★ღღ、委员若干人组成★ღღ,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ღღ,副主任★ღღ、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ღღ。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ღღ,对其依法履职★ღღ、秉公用权★ღღ、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ღ;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ღღ、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权力寻租★ღღ、利益输送★ღღ、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ღღ;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ღღ;对履行职责不力★ღღ、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ღღ;对涉嫌职务犯罪的★ღღ,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ღღ、提起公诉★ღღ;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ღღ。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ღღ、国家机关★ღ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ღღ、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ღღ、国有企业★ღღ、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ღღ、监察专员★ღღ。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ღღ,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ღღ、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ღღ、监察专员★ღღ,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ღღ。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ღღ,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ღღ、监察专员★ღღ,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ღღ;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ღღ,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ღღ。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ღღ、监察专员根据授权★ღღ,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ღღ,提出监察建议★ღღ,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ღღ、处置★ღღ。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ღ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ღღ、人民政府★ღღ、监察委员会★ღღ、人民法院★ღღ、人民检察院★ღ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ღღ、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ღღ,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ღღ;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ღღ,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ღღ。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ღღ,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ღღ。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ღღ、复杂★ღღ,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ღღ,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ღღ。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ღღ、调查职权★ღღ,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ღღ,收集★ღღ、调取证据★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ღღ。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ღღ、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ღღ、工作秘密★ღღ、商业秘密★ღღ、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ღღ,应当保密★ღღ。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ღღ,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ღღ,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ღღ、人员进行谈话★ღღ,或者进行函询★ღღ,要求说明情况★ღღ。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ღღ,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ღღ,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ღღ,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ღღ,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ღღ。
对涉嫌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ღღ,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ღღ,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ღღ。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ღღ,经依法审批★ღღ,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ღღ。
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ღღ,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ღღ,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ღღ:
(二)符合留置条件★ღღ,但患有严重疾病★ღღ、生活不能自理的★ღღ,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ღღ,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ღღ;
第二十四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ღღ,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ღღ,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ღღ,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ღღ,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ღღ: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ღღ,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ღღ、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ღღ,经依法审批★ღღ,可以进行管护★ღღ: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ღღ,根据工作需要★ღღ,可以依照规定查询★ღღ、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ღღ、汇款★ღღ、债券★ღღ、股票★ღღ、基金份额等财产★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ღღ。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ღღ、物品★ღღ、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ღღ。在搜查时★ღღ,应当出示搜查证★ღღ,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ღღ。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ღღ,可以调取★ღღ、查封★ღღ、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ღღ、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ღღ。采取调取★ღღ、查封★ღღ、扣押措施★ღღ,应当收集原物原件★ღღ,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ღღ、见证人★ღღ,当面逐一拍照★ღღ、登记★ღღ、编号★ღღ,开列清单★ღღ,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ღღ、签名★ღღ,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ღღ、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ღღ。
对调取尊龙凯时app平台官网★ღღ、查封★ღღ、扣押的财物★ღღ、文件★ღღ,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ღღ、专门场所★ღღ,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ღღ,严格履行交接★ღღ、调取手续★ღღ,定期对账核实★ღღ,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ღღ。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ღღ,专门封存保管★ღღ。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ღღ,可以直接或者指派★ღღ、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ღღ。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ღღ,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ღღ。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ღღ,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ღღ,可以指派★ღღ、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ღღ。鉴定人进行鉴定后★ღღ,应当出具鉴定意见★ღღ,并且签名★ღღ。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ღღ,根据需要★ღ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ღღ,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ღღ,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ღღ。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ღღ,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ღღ;对于复杂★ღღ、疑难案件★ღღ,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ღღ,经过批准★ღღ,有效期可以延长★ღღ,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ღღ。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ღღ,应当及时解除★ღღ。
第三十二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ღღ,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ღღ,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ღღ,追捕归案★ღღ。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ღღ,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ღღ。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ღღ,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ღღ,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ღღ,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ღღ。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ღღ,应当及时解除★ღღ。
第三十四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ღღ,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ღღ,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ღღ:
第三十五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ღღ,查证属实的★ღღ,或者提供重要线索★ღღ,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ღღ,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ღღ,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ღღ,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ღღ。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ღღ、书证★ღღ、证人证言★ღღ、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ღღ、视听资料★ღღ、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ღღ,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ღღ。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ღღ、人民检察院★ღღ、公安机关★ღღ、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ღღ,应当移送监察机关★ღღ,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ღღ。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ღღ,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ღღ,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ღღ,其他机关予以协助★ღღ。
第三十八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ღღ,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ღღ。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ღღ,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ღღ。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ღღ,建立问题线索处置★ღღ、调查★ღღ、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ღღ、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ღღ。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ღღ、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ღღ,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ღღ、监督检查★ღღ、督促办理★ღღ、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ღღ。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ღღ,履行审批手续★ღღ,进行分类办理★ღღ。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ღღ、通报★ღღ,定期检查★ღღ、抽查★ღღ。
第四十一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ღღ,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ღღ,成立核查组★ღღ。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ღღ,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ღღ,提出处理建议★ღღ。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ღღ。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ღღ。
第四十二条经过初步核实★ღღ,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ღ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ღღ,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ღღ。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ღღ,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ღღ,研究确定调查方案★ღღ,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ღღ。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ღღ,并通报相关组织★ღღ。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ღღ,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尊龙凯时app平台官网★ღღ,并向社会公开发布★ღღ。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ღღ,应当进行调查★ღღ,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ღღ,查明违法犯罪事实★ღღ,形成相互印证★ღღ、完整稳定的证据链★ღღ。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ღღ。严禁以暴力★ღღ、威胁★ღღ、引诱★ღღ、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ღღ,严禁侮辱★ღღ、打骂★ღღ、虐待★ღღ、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ღღ。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ღღ,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ღღ。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ღღ,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ღღ、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ღღ,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ღღ。
第四十四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ღღ、询问★ღღ、强制到案★ღღ、责令候查★ღღ、管护★ღღ、留置★ღღ、搜查★ღღ、调取★ღღ、查封★ღღ、扣押★ღღ、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ღღ,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ღღ,出具书面通知★ღღ,由二人以上进行★ღღ,形成笔录★ღღ、报告等书面材料★ღღ,并由相关人员签名★ღღ、盖章★ღღ。
第四十六条采取强制到案★ღღ、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ღ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ღღ,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ღღ。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ღღ;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ღღ,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ღღ。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ღღ。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ღღ,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ღღ,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ღღ。
第四十七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ღღ,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ღღ。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ღღ,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ღღ。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ღღ,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ღღ。
第四十八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ღღ。在特殊情况下★ღღ,可以延长一次★ღღ,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蜜芽my77738★ღღ。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ღღ,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ღღ。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ღღ,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ღღ。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ღღ,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ღღ,仍不能调查终结的★ღღ,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ღღ,可以再延长二个月★ღღ。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ღ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ღღ、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ღღ,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ღღ,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ღღ。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ღღ。
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ღღ、责令候查★ღღ、管护★ღღ、留置措施★ღღ,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ღ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ღღ。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ღღ,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ღღ。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ღღ。
第五十条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ღ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ღღ,通知被管护人员★ღღ、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ღღ,但有可能伪造★ღღ、隐匿★ღღ、毁灭证据★ღღ,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ღღ。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ღღ,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ღღ、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ღღ。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ღღ,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ღღ、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ღღ。
被管护人员★ღღ、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ღღ、留置措施★ღღ。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ღღ,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ღღ;不同意变更措施的★ღღ,应当告知申请人★ღღ,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ღღ。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ღღ、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ღღ、休息和安全★ღღ,提供医疗服务★ღღ。对其谈话★ღღ、讯问的★ღღ,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ღღ,谈话笔录★ღღ、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ღღ、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ღღ。
被管护人员★ღღ、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ღღ,被依法判处管制★ღღ、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ღღ,管护★ღღ、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ღღ,折抵拘役★ღღ、有期徒刑一日★ღღ。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ღღ,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ღღ、性质认定★ღღ、程序手续★ღღ、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ღღ,形成审理报告★ღღ,提请集体审议★ღღ。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ღღ,按照管理权限★ღღ,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ღღ、人员★ღღ,进行谈话提醒★ღღ、批评教育★ღღ、责令检查★ღღ,或者予以诫勉★ღღ;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尊龙凯时app平台官网★ღღ,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ღღ,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ღღ;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ღღ,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ღღ,证据确实★ღღ、充分的★ღღ,制作起诉意见书★ღღ,连同案卷材料★ღღ、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ღღ、提起公诉★ღღ;
监察机关经调查★ღღ,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ღღ,应当撤销案件★ღღ,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蜜芽my77738★ღღ。
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经调查★ღღ,对违法取得的财物★ღღ,依法予以没收★ღღ、追缴或者责令退赔★ღღ;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ღღ,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ღღ。
第五十四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ღღ,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ღღ。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ღღ,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ღღ,证据确实★ღღ、充分★ღღ,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ღღ,应当作出起诉决定★ღღ。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ღღ,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ღღ,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ღღ,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ღღ。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ღღ,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ღღ。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ღღ。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ღღ,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ღღ,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ღღ。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ღ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ღღ。
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ღღ,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ღღ,有必要继续调查的★ღღ,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ღღ。被调查人逃匿★ღღ,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ღღ,或者死亡的★ღღ,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ღ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ღღ。
第五十六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ღღ,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ღღ,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ღღ,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ღღ;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ღღ,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ღღ,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ღღ,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ღღ。复审★ღღ、复核期间★ღღ,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ღღ。复核机关经审查★ღღ,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ღღ,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ღღ。
第五十七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ღღ、地区★ღღ、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ღღ、合作★ღღ,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ღღ。
第五十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ღღ、地区★ღღ、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ღღ、移管被判刑人★ღღ、遣返★ღღ、联合调查★ღღ、调查取证★ღღ、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ღღ。
第五十九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ღღ,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ღღ: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ღღ,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ღღ,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ღღ,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ღღ,追捕归案★ღღ;
(三)查询★ღღ、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ღღ,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ღ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ღ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ღღ,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ღღ。
第六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ღღ,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ღღ。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ღღ。
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ღღ,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ღღ,建设忠诚★ღღ、干净★ღღ、担当的监察队伍★ღღ。
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ღღ,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ღღ,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ღღ,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ღღ。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ღღ。
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ღღ。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置条件的★ღღ,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ღღ。
第六十五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ღღ,忠于职守★ღღ、秉公执法★ღღ,清正廉洁★ღღ、保守秘密★ღღ;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ღღ,熟悉监察业务★ღღ,具备运用法律★ღღ、法规★ღღ、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ღღ,自觉接受监督★ღღ。
第六十六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ღღ、过问案件★ღღ、说情干预的★ღღ,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ღ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ღღ。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ღ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ღღ,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ღღ,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ღ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ღღ。
第六十七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自行回避★ღღ,监察对象★ღღ、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ღღ: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ღღ,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ღ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ღღ,不得泄露相关秘密★ღღ。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ღღ、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ღღ: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蜜芽my77738★ღღ。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ღღ,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ღღ,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ღღ,情况属实的★ღღ,及时予以纠正★ღღ。
第七十条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ღღ,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ღღ,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ღღ,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ღღ。
第七十一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ღღ,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蜜芽my77738★ღღ,由其主管部门★ღღ、上级机关责令改正★ღ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ღ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ღღ。
第七十二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其所在单位★ღღ、主管部门★ღღ、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ღღ,依法给予处理★ღღ:
第七十三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ღღ、检举人★ღღ、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ღღ;控告人★ღღ、检举人★ღღ、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ღღ,依法给予处理★ღღ。
第七十四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ღღ:
(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ღღ、责令候查★ღღ、管护★ღღ、留置或者禁闭措施★ღღ,或者法定期限届满★ღღ,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ღღ;
第七十六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ღღ,侵犯公民★ღ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ღღ,依法给予国家赔偿★ღღ。
第七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ღ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ღღ。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ღღ,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ღღ,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ღღ,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ღ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ღღ,根据宪法★ღღ,制定本法★ღღ。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ღ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ღღ、毛泽东思想★ღღ、邓小平理论★ღ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ღღ、科学发展观★ღ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ღღ,构建集中统一★ღღ、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ღღ。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ღღ,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ღღ,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ღღ,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ღ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ღღ。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ღღ,以事实为根据★ღღ,以法律为准绳★ღღ;权责对等★ღღ,严格监督★ღღ;遵守法定程序★ღღ,公正履行职责★ღღ;尊重和保障人权★ღღ,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ღღ,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ღღ;惩戒与教育相结合★ღღ,宽严相济★ღღ。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ღღ、综合治理★ღღ,强化监督问责★ღღ,严厉惩治腐败★ღღ;深化改革★ღღ、健全法治★ღღ,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ღღ;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ღ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ღღ,构建不敢腐★ღღ、不能腐★ღღ、不想腐的长效机制★ღღ。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ღღ、副主任若干人★ღღ、委员若干人组成★ღღ,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ღღ,副主任★ღღ、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ღღ。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ღღ、副主任若干人★ღღ、委员若干人组成★ღღ,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ღღ,副主任★ღღ、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ღღ。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ღღ,对其依法履职★ღღ、秉公用权★ღღ、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ღ;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ღღ、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权力寻租★ღღ、利益输送★ღღ、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ღღ;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ღღ;对履行职责不力★ღღ、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ღღ;对涉嫌职务犯罪的★ღღ,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ღღ、提起公诉★ღღ;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ღღ。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ღღ、国家机关★ღ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ღღ、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ღღ、国有企业★ღღ、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ღღ、监察专员★ღღ。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ღღ,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ღღ、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ღღ、监察专员★ღღ,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ღღ。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ღღ,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ღღ、监察专员★ღღ,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ღღ;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ღღ,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ღღ。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ღღ、监察专员根据授权★ღღ,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ღღ,提出监察建议★ღღ,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ღღ、处置★ღღ。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ღ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ღღ、人民政府★ღღ、监察委员会★ღღ、人民法院★ღღ、人民检察院★ღ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ღღ、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ღღ,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ღღ;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ღღ,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ღღ。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ღღ,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ღღ。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ღღ、复杂★ღღ,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ღღ,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ღღ。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ღღ、调查职权★ღღ,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ღღ,收集★ღღ、调取证据★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ღღ。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ღღ、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ღღ、工作秘密★ღღ、商业秘密★ღღ、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ღღ,应当保密★ღღ。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ღღ,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ღღ,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ღღ、人员进行谈话★ღღ,或者进行函询★ღღ,要求说明情况★ღღ。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ღღ,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ღღ,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ღღ,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ღღ,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ღღ。
对涉嫌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ღღ,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ღღ,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ღღ。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ღღ,经依法审批★ღღ,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ღღ。
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ღღ,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ღღ,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ღღ:
(二)符合留置条件★ღღ,但患有严重疾病★ღღ、生活不能自理的★ღღ,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ღღ,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ღღ;
第二十四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ღღ,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ღღ,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ღღ,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ღღ,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ღღ: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ღღ,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ღღ、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ღღ,经依法审批★ღღ,可以进行管护★ღღ: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ღღ,根据工作需要★ღღ,可以依照规定查询★ღღ、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ღღ、汇款★ღღ、债券★ღღ、股票★ღღ、基金份额等财产★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ღღ。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ღღ、物品★ღღ、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ღღ。在搜查时★ღღ,应当出示搜查证★ღღ,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ღღ。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ღღ,可以调取★ღღ、查封★ღღ、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ღღ、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ღღ。采取调取★ღღ、查封★ღღ、扣押措施★ღღ,应当收集原物原件★ღღ,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ღღ、见证人★ღღ,当面逐一拍照★ღღ、登记★ღღ、编号★ღღ,开列清单★ღღ,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ღღ、签名★ღღ,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ღღ、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ღღ。
对调取★ღღ、查封★ღღ、扣押的财物★ღღ、文件★ღღ,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ღღ、专门场所★ღღ,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ღღ,严格履行交接★ღღ、调取手续★ღღ,定期对账核实★ღღ,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ღღ。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ღღ,专门封存保管★ღღ。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ღღ,可以直接或者指派★ღღ、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ღღ。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ღღ,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ღღ。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ღღ,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ღღ,可以指派★ღღ、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ღღ。鉴定人进行鉴定后★ღღ,应当出具鉴定意见★ღღ,并且签名★ღღ。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ღღ,根据需要★ღ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ღღ,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ღღ,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尊龙凯时app平台官网★ღღ。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ღღ,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ღღ;对于复杂★ღღ、疑难案件★ღღ,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ღღ,经过批准★ღღ,有效期可以延长★ღღ,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ღღ。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ღღ,应当及时解除★ღღ。
第三十二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ღღ,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ღღ,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ღღ,追捕归案★ღღ。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ღღ,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ღღ。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ღღ,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ღღ,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ღღ,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ღღ。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ღღ,应当及时解除★ღღ。
第三十四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ღღ,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ღღ,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ღღ:
第三十五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ღღ,查证属实的★ღღ,或者提供重要线索★ღღ,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ღღ,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ღღ,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蜜芽my77738★ღღ,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ღღ。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ღღ、书证★ღღ、证人证言★ღღ、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ღღ、视听资料★ღღ、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ღღ,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ღღ。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ღღ、人民检察院★ღღ、公安机关★ღღ、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ღღ,应当移送监察机关★ღღ,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ღღ。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ღღ,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ღღ,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ღღ,其他机关予以协助★ღღ。
第三十八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ღღ,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ღღ。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ღღ,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ღღ。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ღღ,建立问题线索处置★ღღ、调查★ღღ、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ღღ、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ღღ。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ღღ、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ღღ,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ღღ、监督检查★ღღ、督促办理★ღღ、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ღღ。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ღღ,履行审批手续★ღღ,进行分类办理★ღღ。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ღღ、通报★ღღ,定期检查★ღღ、抽查★ღღ。
第四十一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ღღ,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ღღ,成立核查组★ღღ。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ღღ,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ღღ,提出处理建议★ღღ。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ღღ。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ღღ。
第四十二条经过初步核实★ღღ,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ღ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ღღ,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ღღ。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ღღ,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ღღ,研究确定调查方案★ღღ,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ღღ。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ღღ,并通报相关组织★ღღ。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ღღ,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ღღ,并向社会公开发布★ღღ。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ღღ,应当进行调查★ღღ,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ღღ,查明违法犯罪事实★ღღ,形成相互印证★ღღ、完整稳定的证据链★ღღ。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ღღ。严禁以暴力★ღღ、威胁★ღღ、引诱★ღღ、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蜜芽my77738★ღღ,严禁侮辱★ღღ、打骂★ღღ、虐待★ღღ、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ღღ。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ღღ,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ღღ。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ღღ,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ღღ、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ღღ,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ღღ。
第四十四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ღღ、询问★ღღ、强制到案★ღღ、责令候查★ღღ、管护★ღღ、留置★ღღ、搜查★ღღ、调取尊龙凯时app平台官网★ღღ、查封★ღღ、扣押★ღღ、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ღღ,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ღღ,出具书面通知★ღღ,由二人以上进行★ღღ,形成笔录★ღღ、报告等书面材料★ღღ,并由相关人员签名★ღღ、盖章★ღღ。
第四十六条采取强制到案★ღღ、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ღ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ღღ,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ღღ。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ღღ;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ღღ,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ღღ。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ღღ。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ღღ,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蜜芽my77738★ღღ,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ღღ。
第四十七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ღღ,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ღღ。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ღღ,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ღღ。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ღღ,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ღღ。
第四十八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ღღ。在特殊情况下★ღღ,可以延长一次★ღღ,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ღღ。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ღღ,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ღღ。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ღღ,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ღღ。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ღღ,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ღღ,仍不能调查终结的★ღღ,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ღღ,可以再延长二个月★ღღ。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ღ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ღღ、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ღღ,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ღღ,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ღღ。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ღღ。
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ღღ、责令候查★ღღ、管护★ღღ、留置措施★ღღ,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ღ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ღღ。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ღღ,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ღღ。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ღღ。
第五十条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ღ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ღღ,通知被管护人员★ღღ、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ღღ,但有可能伪造★ღღ、隐匿★ღღ、毁灭证据★ღღ,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ღღ。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ღღ,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ღღ、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ღღ。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ღღ,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ღღ、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ღღ。
被管护人员★ღღ、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ღღ、留置措施★ღღ。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ღღ,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ღღ;不同意变更措施的★ღღ,应当告知申请人★ღღ,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ღღ。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ღღ、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ღღ、休息和安全★ღღ,提供医疗服务★ღღ。对其谈话★ღღ、讯问的★ღღ,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ღღ,谈话笔录★ღღ、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ღღ、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ღღ。
被管护人员★ღღ、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ღღ,被依法判处管制★ღღ、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ღღ,管护★ღღ、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ღღ,折抵拘役★ღღ、有期徒刑一日★ღღ。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ღღ,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ღღ、性质认定★ღღ、程序手续★ღღ、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ღღ,形成审理报告★ღღ,提请集体审议★ღღ。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ღღ,按照管理权限★ღღ,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ღღ、人员★ღღ,进行谈话提醒★ღღ、批评教育★ღღ、责令检查★ღღ,或者予以诫勉★ღღ;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蜜芽my77738★ღღ,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ღღ,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ღღ;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ღღ,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ღღ,证据确实★ღღ、充分的★ღღ,制作起诉意见书★ღღ,连同案卷材料★ღღ、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ღღ、提起公诉★ღღ;
监察机关经调查★ღღ,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ღღ,应当撤销案件★ღღ,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ღღ。
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经调查★ღღ,对违法取得的财物★ღღ,依法予以没收★ღღ、追缴或者责令退赔★ღღ;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ღღ,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ღღ。
第五十四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ღღ,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ღღ。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ღღ,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ღღ,证据确实★ღღ、充分★ღღ,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ღღ,应当作出起诉决定★ღღ。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ღღ,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ღღ,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ღღ,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ღღ。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ღღ,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ღღ。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ღღ。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ღღ,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ღღ,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ღღ。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ღ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ღღ。
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ღღ,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ღღ,有必要继续调查的★ღღ,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ღღ。被调查人逃匿★ღღ,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ღღ,或者死亡的★ღღ,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ღ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ღღ。
第五十六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ღღ,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ღღ,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ღღ,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ღღ;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ღღ,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ღღ,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ღღ,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ღღ。复审★ღღ、复核期间★ღღ,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ღღ。复核机关经审查★ღღ,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ღღ,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ღღ。
第五十七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ღღ、地区★ღღ、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ღღ、合作★ღღ,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ღღ。
第五十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ღღ、地区★ღღ、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ღღ、移管被判刑人★ღღ、遣返★ღღ、联合调查★ღღ、调查取证★ღღ、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ღღ。
第五十九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ღღ,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ღღ: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ღღ、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ღღ,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ღღ,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ღღ,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ღღ,追捕归案★ღღ;
(三)查询★ღღ、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ღღ,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ღ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ღ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ღღ,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ღღ。
第六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ღღ,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ღღ。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ღღ。
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ღღ,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ღღ,建设忠诚★ღღ、干净★ღღ、担当的监察队伍★ღღ。
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ღღ,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ღღ,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ღღ,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ღღ。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ღღ。
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ღღ。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置条件的★ღღ,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ღღ。
第六十五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ღღ,忠于职守★ღღ、秉公执法★ღღ,清正廉洁★ღღ、保守秘密★ღღ;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ღღ,熟悉监察业务★ღღ,具备运用法律★ღღ、法规★ღღ、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ღღ,自觉接受监督★ღღ。
第六十六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ღღ、过问案件★ღღ、说情干预的★ღღ,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ღ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ღღ。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ღ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ღღ,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ღღ,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ღ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ღღ。
第六十七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自行回避★ღღ,监察对象★ღღ、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ღღ: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ღღ,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ღ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ღღ,不得泄露相关秘密★ღღ。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ღღ、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ღღ: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ღღ。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ღღ,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ღღ,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ღღ,情况属实的★ღღ,及时予以纠正★ღღ。
第七十条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ღღ,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ღღ,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ღღ,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ღღ。
第七十一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ღღ,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ღღ,由其主管部门★ღღ、上级机关责令改正★ღ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ღ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ღღ。
第七十二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其所在单位★ღღ、主管部门★ღღ、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ღღ,依法给予处理★ღღ:
第七十三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ღღ、检举人★ღღ、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ღღ;控告人★ღღ、检举人★ღღ、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ღღ,依法给予处理★ღღ。
第七十四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ღღ:
(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ღღ、责令候查★ღღ、管护★ღღ、留置或者禁闭措施★ღღ,或者法定期限届满★ღღ,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ღღ;
第七十六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ღღ,侵犯公民★ღ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ღღ,依法给予国家赔偿★ღღ。
第七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ღ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ღღ。尊龙手机版防腐涂料★ღღ,尊龙棋牌★ღღ,尊龙★ღღ,尊龙棋牌安卓版木器漆★ღღ!尊龙棋牌版本合集★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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